权力基本编码 360131003002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0401MB0449967A436013100300205
办事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行使层级 县(市、区)级 行使类型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共青城市行政审批局 责任处(科)室 共青城市行政审批局投资项目股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60401MB0449967A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特殊程序名称特殊程序办理人特殊程序建议时间
勘察5个工作日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办理期限 申请期限 法定时限
受理期限 当场受理 承诺受理时限 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依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6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依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6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承诺办结时限 5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结合实际办理情况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共青城市行政审批局投资项目股窗口
  • 窗口地址
    共青城市民服务中心六号楼一楼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夏令制:周一至周五 09:00-12:00,13:30-17:30 冬令制:周一至周五 09:00-12:00,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号码
    0792-4391001
  • 咨询邮箱
    463246041@qq.com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共青城市行政审批局投诉中心
  • 窗口地址
    共青城市民服务中心五号楼三楼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夏令制:周一至周五 09:00-12:00,13:30-17:30 冬令制:周一至周五 09:00-12:00,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号码
    0792-4379110
  • 投诉网址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服务主题分类 设立变更;准营准办
审批结果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证》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年检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年报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是否支持通办 不支持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已进驻大厅
服务渠道 CK,JXZWFWW,InternetZWFWGateway,ShiTiDaTing,PianYiFuWuDian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需要现场勘验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不需要组织听证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是否需要鉴定 不需要鉴定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不需要专家评审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不需要向社会公示
权限划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行使内容 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不含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受理、审查、决定。
审批结果有效期 5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依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6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其他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受理条件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查看详情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订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法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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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岗位 联系电话 岗位职责
线下办理流程图,如图:
结果名称结果样本
结果样本1结果样本
结果样本2结果样本
问题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常见问题有哪些?
答案申请材料未加盖公章;同时完全按照范本填写;《申请表》填写与企业实际情况不一致,如原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原许可证号填写错误;企业未在该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管理部门或行政许可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