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基本编码 | 00013100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60401MB0449967A400013100400006 | |||
| 办事对象 | 自然人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 登记型 | |||
| 行使层级 | 县(市、区)级 | 行使类型 | 法定本级行使 |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 到窗口办理次数 | 无需到窗口 | |||||
| 实施机构 | 实施机构名称 | 共青城市行政审批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科投资项目股 |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60401MB0449967A | |||||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 特殊程序 | 本事项无特殊程序 | |||||
| 中介服务 |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 |||||
| 办理期限 | 申请期限 |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 ||||
| 受理期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受理时限 | 当场受理 | |||
| 法定办结时限 | 2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结合业务实际办理 | |||||
|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登记驳回通知书。 | |||||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结合业务实际办理 | |||||

咨询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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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名称共青城市行政审批局投资项目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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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共青城市民服务中心6号楼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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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夏令制:周一至周五 09:00-12:00,13:30-17:30 冬令制:周一至周五 09:00-12:00,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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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0792-439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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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邮箱46324604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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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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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名称企业投诉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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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共青城市民服务中心五号楼三楼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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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夏令制:周一至周五 09:00-12:00,13:30-17:30 冬令制:周一至周五 09:00-12:00,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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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0792-437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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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网址
| 联办机构 | 无联办机构 | 服务主题分类 | (个人)设立变更 | ||||
| 审批结果名称 | 《营业执照》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
| 数量限制 |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 ||||||
| 年检 |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 ||||||
| 年报 | 设定年报的依据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
| 年报周期 | 一年一次 | 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 ||||
| 是否支持通办 | 支持通办 | 通办范围 | 全市通办 | ||||
| 是否支持网办 | 支持网办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网上支付 |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物流快递 | 是否进驻大厅 | 已进驻大厅 | ||||
| 服务渠道 | InternetZWFWGateway,YiDongKeHuDuan,ShiTiDaTing,ZiZhuZhongDuan,PianYiFuWuDian,QiTa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 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 不需要现场勘验 | ||||
|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 不需要组织听证 |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 ||||
|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 是否需要鉴定 | 不需要鉴定 | ||||
|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 不需要专家评审 |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不需要向社会公示 | ||||
| 权限划分 | 无 | ||||||
| 行使内容 | 无区别性规定 | ||||||
| 审批结果有效期 | 办结之日为有效期始 |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登记驳回通知书。 | ||||
|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 全国 | ||||
|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载明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注册日期和注册号、发照机关及发照时间信息,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