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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湿地征占用的审批
类别 |
行政许可 |
审批部门 |
共青城市自然资源局 |
| 项目名称 | 城区湿地征占用的审批 | 权力基本编码 | 360164001000 |
| 设定依据 |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经批准确需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占用单位应当对所占湿地限期进行生态修复。 《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重要湿地;确需占用或者征收重要湿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征得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湿地的保护,维护其生态功能。在城市规划、建设、发展过程中,禁止侵占或者破坏湿地。确需占用的,应当征得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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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业务
| 序号 | 业务名称 | 办理机构 | 办理深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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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城区湿地征占用的审批 | 共青城市自然资源局 | ||